加州65號提案即《1986年飲用水安全與毒性物質強制執行法》,1986年11月頒發,其宗旨是保護美國加州居民及該州的飲用水水源,使水源不含已知可能導致癌癥、出生缺陷或其他生殖發育危害的物質,并在產品出現該類物質時如實通知居民。加州65管控物質清單由OEHHA出臺并每季度更新,次出版于1987年,新清單中物質已達900多種。
核心管控要求:1、禁止引用水源污染:任何人在經營過程中不得有意排放或釋放加州所知的致癌性或有生殖毒性的物質進入水源或投放到可能污染水源的土地上或土地中。2、警示要求:某一種化學物質被列入管控清單后,制造商和經銷商須在12個月內完成警告的執行,在20個月內終止化學物質排放至飲用水源頭。此日期過后,政府或個人執法者,包括代表公眾利益的個人或組織,可對違反法規者提起訴訟。警示要求必須“清晰并合理”,可以采用多種形式。3、有害物質限量要求:加州65法案管控清單本身并未對物質設定限值,產品中有害物質的管控限值,參考已有的針對此類產品的訴訟案或協議,這些文件中,可能會達成針對某類產品中某些物質的限值要求以及測試方法。4、企業在進行加州65管控時,先應比對已有的此類產品的訴訟案中確定的物質管控要求,然后參考此管控來調查產品中的有害物質。高風險物質:鉛、鎘、鄰苯類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