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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13265835731 吳經理 QQ:386939695 E標志源于歐洲經濟委員會(Economic Commisssion of Europe, 簡稱ECE)頒布的法規(Regulation),目前ECE包括歐洲28個,除歐盟成員國外,還包括東歐、南歐等非歐。通常ECE成員愿意接收符合ECE法規的測試報告及證書。E標志證書涉及的產品是零部件及系統部件,沒有整車認證的相應法規,獲得E標志認證的產品,是為市場所接受的。E標志認證的執行測試機構一般是ECE成員國的技術服務機構。E標志證書的發證機構是ECE成員國的部門,各國的證書有相應的編號。 E1-德國 E2-法國 E3-意大利 E4-荷蘭 E5-瑞典 E6-比利時 E7-匈牙利 E8-捷克
E9-西班牙 E10-南斯拉夫 E11-英國 E12-奧地利 E13-盧森堡 e標志是歐盟委員會依據歐盟指令強制成員國使用的機動車整車,安全零部件及系統的認證標志。測試機構必須是歐盟成員國內的技術服務機構,發證機構是歐盟成員國交通部門。獲得e標志認證的產品各歐盟成員國都將認可。同E標志認證一樣,各成員國的證書有相應的編號: e1-德國 e2-法國 e3-意大利 e4-荷蘭 e5-瑞典 e6-比利時 e7-匈牙利 e8-捷克 e9-西班牙 e10-南斯拉夫 e11-英國 e12-奧地利 e13-盧森堡 對于大部分的車用電子產品,E/e mark 的技術要求主要為產品的電磁兼容性要求。對于E mark, 法規為ECE 10.02, e mark 為 95/54/EC。兩者的技術要求基本相同,要求整車或車載元部件的電磁騷擾的近場(1m測試距離)分別滿足寬帶和窄帶的限值要求。同時,對于車輛行駛控制相關的元部件滿足電磁輻射的抗干擾要求。 從2006年1月,e mark 的新指令EC將取代95/54/EC。新指令對電磁干擾發放的限制與舊指令相同,但對需要進行抗干擾測試的產品的功能范圍有所明確和擴展。 聯系電話:13265835731 吳經理 QQ:386939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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